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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蓬勃兴起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选择使用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网,中国互联网用户正慢慢从台式电脑向移动设备过渡,移动上网常态化,因此,中国国有电信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手机上网流量费用的标准、方式是否合法、公平,其关于手机上网流量套餐中的当月剩余流量不跨月结转,即“隔月清零”的作法,是否符合电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是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值得研究。消费者刘某在某电信运营商处办理了手机上网流量套餐后,发现该套餐内当月未用完的流量被运营商“隔月清零”,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侵犯了其对于“流量”的财产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运营商返还被清零的剩余流量或者现金补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电信服务合同中是否存在“流量清零“的约定;消费者未在当月用完套餐中的流量是否应视为主动放弃可以行使的合同权利;手机上网“流量”属于产品还是服务;该“流量”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保护的物权客体,消费者对“流量”享有何种权利;“流量清零”是否属于交易习惯等问题分歧极大。从手机上网“流量”的本质来看,“流量”是在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过程中产生的,而无线电频谱资源系属于国家所有的“无形物”,“流量”是电信用户对在使用电信服务过程中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别称。因此,消费者对于“流量”应当享有用益物权。运营商提供的手机上网流量套餐中,一定数量的货币对应一定额度的流量,具有等价交换的特征,“流量”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且运营商并未明示消费者套餐内剩余流量仅限当月使用,因而其擅自清零的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一运营商提供的“流量”套餐,中国内地的资费比香港昂贵是不争的事实,此案之所以舆论关注度极高,引发较大的社会反响,实际上是民众对积蓄以久的垄断企业不公平交易行为在同时说“不”,“消除社会中人们公认的不公正的现象,是走向公平正义的最现实的路径”,认定运营商构成违约,促使其合理定价、公平交易,符合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