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3年至2017年,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案件中,家事案件占比高达94.54%,可见家庭是涉未案件的高发地,未成年人问题的解决极大程度上依赖着家事纠纷的良好处理,进而以家庭的和谐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家事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具有更多的人身性、伦理性和公益属性,民事诉讼中对是非对错的单纯判定并不是家事纠纷解决的最终目的,修补家庭关系、抚慰情感伤害、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维持家庭稳定才是其终极追求。而对于未成年人群体,在家庭纠纷发生、家庭监护失格的情况下,其利益的特殊属性呼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采取强职权主义帮助未成年人权益的实现,并确保未成年人能够通过程序规则的设计得到更多的保护。在家事审判改革之后,我国法院在家事诉讼领域通过试点自下而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在未成年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上依旧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缺失,在立法层面使得家事诉讼规则由于缺乏该原则的指引而忽略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司法层面也导致了法官对未成年人话语权的忽视;其次,未成年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缺失,其诉讼行为能力被全盘否定,其诉讼主体地位被代理取代,而代理制度本身又存在缺陷,使得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不一致的情形发生时,未成年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此外,家事诉讼对普通民事诉讼规则的直接套用使得其难以和未成年人家事诉讼的特殊性相契合,从而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更添一道阻碍。介于此,本文呼应家事审判改革的浪潮,以未成年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为主题,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法学分析方法探讨以何种程序上的保障路径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以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为目标,通过研究家事诉讼的特殊性,探索研究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保障的程序规则,得出我国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程序保障的实现路径:明文确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在未成年人一方健全其诉讼能力体系,对于有相应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家事纠纷的类型确定其诉讼地位,对于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意思能力的未成年人通过相关辅助制度的完善而补充其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在法院公权力机关一方,通过推进专业审判组织的建立和诉讼模式、管辖制度、举证规则的改革,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