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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对于民法债务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所以在我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有着广阔的适用市场。这句话的逻辑在于只要你欠了我的钱,那么我对你做什么都是天经地义无可厚非。这导致在许多债务追偿的案件中,债权人为了达到让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目的,频繁适用诸如监禁、关押甚至殴打等强制手段来解决债务纠纷,并认为这样做理所应当。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欠债还钱的行为有了更深入的认识,随着人们人权意识的提高,人身自由权高于财产权被慢慢的认可并成为普世价值,为了达到债务清偿的目的而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手段的行为已经被社会和法律评价为违法行为。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难以一时解决,这就造成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为了索要债务而发生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屡禁不止,更有甚者为了一己之私打着讨债的幌子行绑架之实。我国刑法将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归为非法拘禁罪,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将赌资等非法债务也纳入了债务的范畴,并规定这类行为仍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诚然从司法实践及保护被害人的角度讲,这样的规定能够缓解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暴力程度,使其不至于被逼向过激行为的道路。但是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讲,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其为了达到控制他人的目的,肯定会使用暴力来完成,这实际上严重的损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打着索要债务的幌子行绑架的实际,但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最后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实际上从另一方面纵容了犯罪的发生,并且对于被害人是不公平的。本文选取了李某某非法拘禁案及陆某绑架案两个案情基本相同,但是审判结果却存在非常大差异的案件进行分析与研究,通过对“债”的范围的确定,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主客观构成要件的分析,来确定两罪的定罪尺度,从而更有力的打击犯罪分子。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叙述两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及相关证据,案例的审判结果和理由,提出了案件的两个争论焦点问题。第二部分:紧密围绕案件的两个争论焦点进行阐述和论证,确定非法拘禁罪“债”的范围。并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进行比较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对两案的判决进行法律分析,并对两个案件进行评价。第三部分:通过对中外法学对非法拘禁他人行为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对非法拘禁罪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本罪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