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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要从语用学的角度对中国法庭应答语进行了研究。其核心部分为理论框架的建立及在此理论框架下对中国法庭应答语的分析。分析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描述其语言特征:2.解释其语用功能,因此论文采用的是描述分析性研究方法。 论文的理论框架是根据JEF VERSCHUEREN (1999)的顺应论并在分析语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此理论框架下,法庭应答被解释为应答者为了实现其交际目的和顺应不断变化的语境而进行语言选择的一种动态过程。这样的语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应答者的法律义务:2.应答者的法律权利:3.应答者的心理动机。根据法律规定,应答者有法律义务与法庭合作,提供真实相关、简明清楚的证词。为了顺应这样的法律义务,他们不仅选择口语作为交际信道,而且还选择了合作型应答语。根据法律规定,应答者有辩护权和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的权利,因此他们一般选择以下两种语言策略以顺应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1.直接否认问题中不利的前提;2.直接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为了顺应其心理动机,应答者一般选择以下六种语言策略:1.超信息量应答语;2.通过改变提问内容作回答;3.他人修正法;4.在同一话轮中使用多种语言策略;5.坚持同一种说法;6.避免沉默。应答者选择不同的语言策略以顺应不同的心理动机,其中主要的心理动机包括:支持自己的主张:暗示或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词或“事实”;回避对自己不利的提问:使自己的证词真实可信;反驳提问中不利的主张并尽量不冒犯提问者;避免被视为不合作和不诚实;等等。总之,他们选择不同的语言策略顺应不同的心理动机,最终都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交际目的:为自己辩护,或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词。 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建立的理论框架对研究其他法庭情境(如讯问)中的应答语有所启示。论文中所分析的语言策略及其语用功能对被告和证人在如何有效地为自己辩护方面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新的刑事诉讼法于 1996年实施后,无罪推定已成为法庭审判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被告的法律权利也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此大环境下,法庭应答语更应受到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