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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本世纪的世界性难题。我国从1999年进入老龄社会,近年间老年人口数量迅速增加,老龄化已是我国人口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大社会问题,必将对家庭和社会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居家养老是一种与机构养老相对应的养老模式,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以无偿、补贴和有偿的方式,向居住在家庭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社会养老服务形式。它融合了传统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之长,同时也是家庭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模式的有力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不断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居家养老作为当前一种主要养老服务模式,政府理应发挥主导作用,构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并推进它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探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不仅对于完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积极参考。本研究从分析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多元化发展态势的角度出发,依据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公私属性、福利性、公益性及私人性特征,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划分成基本、中间和高级三个层次,进一步分析政府在不同层次供需情景中的行为表现。本研究指出,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只能由政府以直接生产和提供的方式向老年人供给,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中间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混合物品范畴,应由政府间接生产和提供,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或企业合作,委托代理或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向城市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生活照料、医疗救助服务以及精神慰藉等为老服务;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具备较高的私人产品属性,由市场发挥主导作用,直接组织生产和提供。政府应从宏观上不断完善对涉老企业的扶持政策,搭建优质服务平台,对企业提供的老年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运行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行为错位、缺位、越位等失范现象,主要表现在:(1)基本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投入与建设不足,服务管理不到位,以及对民间力量的培育和扶持不到位;(2)中高层次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权责不明确,进而造成政府职能越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后的制约、政府行为的“路径依赖”、政府的“经济人”动机、政府“有限性”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所导致。本研究借鉴国外城市老人社会照顾的先进经验,在善治理论及元治理理念基础上,提出了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政府行为的优化路径。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共治,但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一样,治理同样可能存在失灵。善治理论是治理理论的衍生,源于治理理论又高于治理理论。善治追求的是公共利益最大化,体现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情境中,就是政府、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社区以及老年家庭的协作共治。元治理则是指在承认协作共治模式下,对权力下放的治理过程进行一定引导和控制,即它既承认授权和分权,同时又意识到更强大政府控制的必要性(1),强调国家或政府应在治理的监管、驾驭和协调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2)因此,政府元治理是实现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情境下政府行为优化的战略选择。通过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法律体系,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政策等制度保障;通过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经济保障;通过整合全社会养老资源,实现老年养老服务的资源共享;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现代技术保障。本研究以乌鲁木齐市为研究靶区,运用潜在类别分析(LCA)方法,对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潜在类别分析,将其划分为“医疗保健需求型”、“全面需求型”、和“无需求型”三大类,并依据老年人的人口学、经济环境、家庭环境、自评健康等方面的差异表现,运用多元Logistic回归方法,对分类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乌鲁木齐市政府及民政部门探索推进“9073”养老模式,但总体而言,占养老服务体系90%的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过程较为缓慢。因此,乌鲁木齐市政府应明晰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领导权责,从加强重视意识、完善政策保障体系、构建监管与评估制度等方面共同发展居家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