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编视野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

来源 :安徽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nghuang198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法保护是早期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保护方式,后来私法也越来越重视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人们日益重视的重要资源。互联网技术、大数据运用的发展使个人信息的收集、流转次数更加频繁,有关个人信息侵权的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内容复杂、维权难的现象。应时代发展要求,《民法典》人格权编开创先河,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应运而生。此制度不仅能够回应现今社会发展遇到的问题,而且有利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统一性,有利于促进信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加大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力度,有利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迎来了新的曙光,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指日可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予以重点探讨的内容,但目前仍有相关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见解。本文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环境下,以人格权编为视角,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列举分析,运用文义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等方法对其进行研究。首先,明确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应采取识别型学说。关联型学说和隐私型学说无法划清个人信息概念的边界,识别型学说可以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从而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其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定位应为一种“法益”而不是“权利”,并从立法宗旨的角度佐证其法律属性为人格权客体。立法者欲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预留立法空间,以谨慎的态度并未在立法中加“权”字,推测立法者更加倾向于法益保护。其人格属性位阶高于财产属性所带来的价值,商业价值的体现恰恰是强调人身重要性的一种结果,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取向说明其属于人格权客体。最后,对于人身依附程度高,对人格影响程度大的信息,保护模式可以侧重于其人格权益的保护。而对于人身依附程度弱,具有高度财产价值的信息,保护模式应当兼具其人格利益保护和财产利益保护。人格权编视野下,应以问题意识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完善研究。第一,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条款并不集中,而是分散在基本法、部门法、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规范中,存在没有专门统一法律进行保护的现实问题。故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单行立法,并与人格权编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做好衔接,明确个人信息权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二,通过借鉴域外法进行比较分析可知,对个人信息的种类进行划分从而确立不同的保护方式,有利于强化执法重心及节约司法资源,故细化个人信息类型做到有的放矢进行保护对我国有巨大的现实意义。第三,制度中原则的滞后将无法指导现实中遇到种种新问题时所应采取的具体对策,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有利于强化其对具体规则的指导。第四,信息处理者的具体义务规定关系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程度,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有利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更加成熟。本文四个部分分别对理论基础、法律属性、存在问题、解决对策展开进行探讨,旨在使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其他文献
随着现代法治政府职能的转变的要求、行政协议制度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柔性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协议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政府的行政管理当中。单方变更解除权作为行政协议制度当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单方变更解除权是指由行政机关特有的、不受相对人意志所影响,仅凭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就可变更协议内容或解除协议的特权。单方变更解除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机关的特权,其在行使时无需与相对人进行约定,就
科技水平的迅猛发展使得新科技和新产品应运而生,不断给人们带来新的技术体验,丰富着人们日常生活需求。人脸识别技术是一种通过捕捉人物面部信息的方式来确认人们身份的新型技术。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凭借其特有的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如金融领域、行政领域、交通领域以及公共安全领域等等。但是科技是把双刃剑,人脸识别技术在为多个领域带来便捷,帮助人们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棘手的问题,例如随意采集、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劳动法领域,就是用工形式更加的灵活和多样,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和传统的旧的用工形式差异巨大,也给传统的用工形式带来冲击。“互联网+”模式下的这种新的用工模式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在同时,也意味着我们需要面对一些伴随着新的用工方式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了保护劳动关系中不占优势的劳动者群体的利益,我国劳动法实行优先保护劳
学位
自古以来,“三农”问题始终根植于国家和百姓心中,聚焦着无数关注。农村人口基数大、法律意识薄弱,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同时强调保障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是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经营者、管理者,同时,也承担着农地等集体资产
学位
学位
学位
基于商事交易过程中的规范性不够,实体及程序不够严谨,导致了当前商事活动中因公司担保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担保合同的司法认定无论是对公司、公司股东,亦或是债权人、担保人都有着深远影响,如何均衡保护各方权益是重中之重。司法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认定以及担保责任的分配问题。由于最新出台的《民法典》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标准,致使司法裁判缺乏可操作
与传统合同不同,智能合约的履行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是在成功缔结合约后便会按照事先确定的技术逻辑自动执行合约条款,这就是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特性。同时,智能合约还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双方无需公开真实身份便可完成交易。因而利用智能合约进行交易不仅能够克服传统合同低效率高成本的问题,还能够更好的保护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亦与尼克?萨博此前提出的因缺乏可靠的技术支持,而只被当成一种设计理念的“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