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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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劳动法领域,就是用工形式更加的灵活和多样,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和传统的旧的用工形式差异巨大,也给传统的用工形式带来冲击。“互联网+”模式下的这种新的用工模式促进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在同时,也意味着我们需要面对一些伴随着新的用工方式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了保护劳动关系中不占优势的劳动者群体的利益,我国劳动法实行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这和其他法律中强调的平等原则存在差异,导致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显得非常特殊。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时,那么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就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比如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五险一金,带薪年假等,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这些劳动法规定的相关义务,所以劳动法的立法标准不宜定的过低。问题在于,我国当前关于劳动法律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实并不完善,因为劳动法律的条文中并没有对劳动关系的明确定义,对劳动关系的认定程序,劳动关系的认定方式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更没有具体的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再加上学术界在这一方面的研究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尚无具有说服力的定论,导致我国当前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很混乱复杂。正因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劳动中的责任风险承担问题,因此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对同一事实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也不同,所以必须要对我国“互联网+”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因此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的体现我国法律的权威性,解决因劳动多元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立法中,对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以及认定的相关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有关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本文通过对于“互联网+”模式下的劳动关系的特征进行分析,根据“互联网+”模式下现存的劳动认定现状进行阐述,对不同的认定观点进行对比,从纵向上深度讨论其从属性在“互联网+”模式下的适用性,分析劳动认定在主体,程序,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比如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不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程序不合理,劳动关系认定的方式单一化这些问题,通过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能够给予新型劳动者保护的不同立法和理论学说对其劳动法保护方式进行横向上的深入探究,从而提出在“互联网+”模式下,应该明确劳动者主体资格,完备劳动关系认定的程序,改进认定方式,精确认定的从属性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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