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有偿退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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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开始关注集体经济组织立法。2020年6月11日,国家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方案和草案框架》。高层对农村改革的关注度显著提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首次把乡村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在回答如何进行现代化乡村建设命题上,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案便是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根据有关试点地区的经验,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有偿退出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类问题不啻为一种有效方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制度困惑——集体成员在何种情形下应该退出集体组织以及退出集体组织的成员生存保障问题由谁来负责?这些问题无不在现实中存在,却又没有现成的制度设计对此予以回应。同时,在不同的地方对待该类问题也没有形成较为统一或者较为普遍的、确实可行的方法。本文在结合现有学术研究、政策成果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方案。在界定成员股份有偿退出的问题上,从成员股份有偿退出的理论与现实基础研究出发,分析退出可行性的同时也指出现行股份退出存在的问题。尔后本文尝试给出了集体经济股份有偿退出的相关方案。文章首先对现实问题中的集体资产股份以及退出等问题切入研究。其中股份退出的特别性问题被重点讨论分析。股份退出特别性反映在两个方面——股份配置主体的特别性和受让主体的限制性。其次,重点分析研讨了经济组织股份有偿退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理论基础中的农民对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能的享有和价值理论则分别为股份有偿退出提供了法理支持和价值参考;现实基础则体现在中央政策支持、地方经验的可借鉴以及农民进城落户为股份有偿退出提供了相当便利等方面。譬如成员进城落户后对集体产权改革的直接促进。尔后本文指出了我国现阶段成员股份有偿退出的现行规定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问题主要体现在成员退出集体上,全国缺少统一规定。在股份有偿退出价格补偿标准、退出程序、退出风险防范机制、成员宜退出而不自愿退出时应对措施缺失等方面尤甚。科学的股份退出价格标准缺失,易导致成员退出意愿不够强烈;退出程序的不规范也会让成员退出整体进程大打折扣。同时,在面对退出风险防范问题上,不容忽视的道德问题和执法的刚度问题仍然需要我们予以关注。最后,本文给出了关于集体股份有偿退出在价格标准、退出程序、风险防范机制等方面建议。在价格标准问题上,文章设计了不同的股权类别,同时也参考成员对集体的贡献来作为股份定价的依据;在退出程序上,文章严格设计了第三方评估、成员自愿递交申请、集体审批、政府备案等程序来把控整个流程的科学性;在退出风险防范机制上,文章通过预留股份为后续成员提供保障、加强契约精神宣传等方法来帮助成员降低风险;最后,面对可能发生的成员宜退出而不自愿退出这一情形时,文章明确罗列了可以不自愿退出的情形以及应退出而不退出成员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金的方式来回应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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