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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利益一直是诉讼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它一直被学者放在民事诉讼领域探讨,忽略了它对行政诉讼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随着行政公益诉讼这种新型诉讼类型的出现,以及最近一年试点工作的开展,学者虽然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从未间断,但是从诉的利益视角对其进行探讨的则较少。诉的利益关键是对利益的认定,行政诉讼类型的不同,必然导致不同的利益认定。基于此前提,首先,对诉的利益本身进行解析。因为新的诉讼类型和新的利益形式的出现,诉讼中对利益的价值认可不仅要着眼于实体法规定,也要考虑公共政策和主流价值,这样才能救济新的诉讼类型中指向的值得保护的利益——公共利益。另外,诉的利益从构成上看包括三个要件,即当事人适格要件、审判权界限要件、法院实体审理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要件,而在诉讼中,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获得诉权的核心,其内容包含诉讼主体和诉讼利益两方面,因此将诉的利益从内容上划分为主观诉的利益和客观诉的利益两方面。由此,诉的利益构成要件与其在诉讼中的主客内容一脉相承,当事人适格要件属于主观诉的利益范畴,审判权界限要件和法院实体审理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要件属于客观诉的利益范畴。同时,随着诉的利益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在诉讼中,积极功能逐步取代了消极功能能为主流。其次,将诉的利益置于行政公益诉讼中进行了解读。诉的利益虽然一直在民事诉讼中大放光彩,但是其对行政公益诉讼这种新型诉讼形式的价值也不可小觑,相比于在民事领域中,它与行政公益诉讼更具有契合性。另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按照目前行政诉讼对受诉利益的要求,诉的利益应该是实体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公共利益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只被宗旨性或原则性的提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对它的保护,因此公共利益能否成为一种诉的利益以及诉的利益能否对其发挥作用,就成为了重要一环。此外,诉的利益也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必然影响诉权主体和诉讼范围。因此,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的利益标准必定不同于其在现行行政私益诉讼中的标准,那么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的独特标准就尤为必要,并通过该标准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寻求统一的应用范围,确定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的具体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