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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4月沪深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制度以来,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两市已有255家上市公司曾经或正在被特别处理,其中的23家上市公司因未能按期扭转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状况异常而被终止上市。因而特别处理制度及其随后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在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和优化投资环境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退市制度规定的日益严格,即允许亏损年限由原先的六年缩短为四年、甚至为三年半,以及地方政府在发展本地经济方面的主导性增强和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珍贵性,促使地方政府在帮助特别处理公司扭亏和摘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文对我国从1998年至2004年间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被特别处理前后年度的政府补助行为与特征进行实证研究。首先,通过对特别处理公司有关会计指标的横向和纵向描述性分析,推出特别处理公司在被特别处理前后年度政府补助行为的特征,并得出初步的假设性结论。其次,应用指标的显著性检验、回归模型法,对特别处理公司被特别处理前后七年作纵向实证检验,对特别处理当年、后一年和后两年作横向实证检验。研究结果显示,样本公司在被特别处理前两年和前一年获得的补贴收入和政府补助总额大幅调减,在特别处理当年补贴收入大幅增加,在特别处理后一年补贴收入和政府补助总额增加;政府对样本公司的补贴收入、税费返还和政府补助总额在特别处理前后七年总体呈下降趋势;01年《办法》和《办法(修订)》的出台,影响了特别处理当年的税费返还和政府补助总额、影响了特别处理后一年的补贴收入、影响了特别处理后两年的政府补助总额。 本研究在总结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研究的不足之处进行改进,更加系统而完整的验证了特别处理公司政府补助的行为特征。同时还对证券监管机构和立法者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其制定合理有效的法规和制度,遏制“只进不退”的现象,引导证券市场的正常有效运作,而投资者也应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