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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反垄断立法的模糊性,转售价格维持的适用在实践中首先遭遇了挑战,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制原则和手段上存在分野。通过对我国执法和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行政机关采用“可抗辩的违法推定原则”,司法机关则采用“合理原则”。规制原则的差异不仅导致同类案件不同违法判断结果的局面,也使得经营者在面对转售价格维持时,无法通过精准有效的合规指引指导自身的商业行为。转售价格维持的适用在理论阐释上也遇到了挑战,可抗辩的违法推定原则和合理原则在经济学和法律层面都具有详实有力的论据。支持可抗辩的违法推定原则的经济学观点认为转售价格维持限制了下游经销商的定价权、可能促进制造商之间的勾结并间接支持了零售商卡特尔。法律层面则认为自由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核心,零售价格应当由竞争决定而非制造商。此外,从我国反垄断法的现行规定来看,对转售价格维持用可抗辩的违法推定原则进行规制更加符合立法意图。而支持合理原则的芝加哥经济学派则从效率论的角度提出转售价格维持可以有效避免搭便车行为、促进经销商提升非价格服务水平,促进新公司和新产品进入市场,从而提升经济效率。后芝加哥学派亦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以支撑转售价格维持的合理性。法律解释层面则认为要推定转售价格维持违法,必然需要先证明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这就需要全面的合理原则的分析。比较分析域外的实践经验,总体上也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类似模式:欧盟、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台湾地区坚持原则禁止加例外豁免,而美国则经历了本身违法到合理原则的演变。无论是可抗辩的违法推定原则还是合理原则,二者都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可抗辩的违法推定过于严苛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创新,合理原则的全面铺开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方法应进行革新,促进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规制的统一性。在延续可抗辩的违法推定原则的基础之上进行精细化的分析,这种分析要从主体、市场结构、行业多角度进行。在具体制度的革新当中,分为规制的细化和豁免制度的导入两方面的内容。在规制的细化部分,应当首先建立快速审查制度。从主体分类审查、内容和目的审查以及豁免审查三部分展开。其次,促进民事和行政诉讼判断标准的区分对待以及明确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举证责任,让被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最后分析豁免制度一般规定。我国目前转售价格维持的豁免主要依靠反垄断法第15条来实施,且豁免理由聚焦在经济效率的层面,此外图书和奢侈品领域的转售价格维持豁免也受到重视。在新兴产业方面,以展厅现象为例,认定展厅现象下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不应被豁免,应当宣布违法。而快消市场中转售价格维持的豁免应分情况讨论。对于高价格的快消商品在审查过程中较之普通快消品应当施加全面的效果审查。通过分析方法的整体革新,规制的细化以及豁免问题的研究,以实现转售价格维持问题的最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