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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部分罪名进行了修订,其中对有一项罪名改动颇多,那便是污染环境罪。该罪名之前的名称为环境事故罪,这次修订不仅改变了罪名,同时对构成要件等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些改变意味着国家运用刑法手段治理环境问题的决心,也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时亦存在诸多问题。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受国际轻刑化刑罚理念影响,近年来,污染环境犯罪“轻刑化”呼声日重,主张对污染环境犯罪适用较轻的刑罚,更多采用恢复性的措施。司法实践中也予以回应,对许多污染环境犯罪的被告人判处缓刑,污染环境罪中缓刑适用呈日益泛滥之势。污染环境犯罪的缓刑适用问题已经成为急需思考的现实法律问题。因此,在现行法律规范对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问题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本文意图结合缓刑制度之价值与污染环境罪的特殊性,探究出一条路径,既能让缓刑制度充分实现其应有价值,同时又能切合实际,不超出现有立法规定的限度。本文从四个部分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缓刑制度适用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污染环境罪和缓刑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通过探究我国污染环境罪的法律变迁,讲述其立法历程并分析其背后隐藏的立法意义,随后结合缓刑制度之理论及相关法律规定,论述污染环境罪适用缓刑的范围及要件。第二部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模式进行研究,认为其具有目的的经济性、案发和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截止案发持续周期较长三方面的特征,并且介绍了恢复性正义理论及恢复性司法措施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论述缓刑制度对于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案例和网上收集到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指出目前污染环境罪缓刑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缓刑适用有泛滥的趋势,案件量刑尺度不一,缓刑的价值未能充分体现,恢复性正义未能得到充分实现等。为第四部分的建议和对策的提出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完善建议,结合文章前述部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提出以下建议:在立法上,制定司法解释以规范缓刑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上,可以考虑增加判处缓刑的听证程序;在刑罚增加易科罚金和易服劳役;并在缓刑考验期内增加生态修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