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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认定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以下简称“撤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是防止有限的商标资源闲置浪费,通过撤销制度激励商标投入市场流通,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没有对其作出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认定的理解也存在差异,通常在认定考量因素和证据采纳两方面分歧较多。由于实践中对“撤三”案件中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影响了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对“撤三”案件中的象征性使用进行研究。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对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认定考量因素现状比较分析,借助商标撤销制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重点关注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认定考量因素和证据采纳方面的问题,积极探索我国“撤三”制度下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行为认定考量的因素和证据采纳的具体标准。本文第一部分,分析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认定当前司法混乱的局面,主要是因概念不清和对其认定考量因素不统一而导致的。第二部分,从分析“商标使用”的概念入手,界定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的涵义。第三部分,结合我国近年来的大量“撤三”案件中对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认定的案例,分析实务中认定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主要考量的因素。第四部分,通过对争议判例进行分析,找出当前我国认定注册商标象征性的主要分歧所在。第五部分,将对美国、日本、欧盟等不同国家的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认定时主要考量的因素进行分析整理,并比较各国认定考量因素的差异点。第六部分,通过分析我国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认定考量因素分歧问题,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经验,提出明确象征性使用认定考量因素的统一标准,同时提出明确认定注册商标象征性使用时的证据审查标准、制定证据认定和采纳规则、完善举证程序等具体建议,为推动我国商标撤销制度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