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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内水路运输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沿海油品、化学品运输船舶数量的快速增长,加上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影响,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机制防范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并弥补由此而产生的巨额赔偿责任问题,已经非常迫切地摆在立法机关面前。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国际海事领域各类强制保险制度的大量涌现,人们基本上形成了一种共识,即在水路运输领域的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保险制度,是保护公共利益、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一种有效机制。 但是,目前我国国内水路运输强制保险的具体制度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亟需新的立法进行规范,因此,正在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尝试规定船舶强制保险制度。从立法层面上讲,在该条例中补充船舶强制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是建立国内水路运输强制保险制度的一个历史机遇。《条例》规定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石是什么,应在多大范围规定强制保险,如何在保护公众利益与考虑经营者承受能力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在一部行政法规中又应当如何构造具体而完善的法律规范,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笔者从国内水路运输强制保险法律基础、强制保险构架、构建国内水路运输强制保险制度及配套制度等方面一一论证并提出建议,以理顺和解决该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的现实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