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请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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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请求可谓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实务界一直被困扰而又不得不直面的疑难问题。因其夹杂诉讼标的、既判力等盘根错节的理论纠葛,使得部分请求之争变得扑朔迷离。随着部分请求问题在我国实务中不断涌现,我们必须在理论和实务上做出恰当回应。从回应司法实践需求、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缓解执行难、实现个案实质公平等角度出发,我国有必要确立部分请求制度,在前诉明示为部分请求且前诉胜诉的情况下,允许部分请求。本文将首次系统地对部分请求理论和实践进行全景式研究,并在澄清部分请求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剥离出各学说的论争焦点予以再检讨,着眼于剖析在我国是否应该允许提起部分请求,在我国应该如何提起部分请求,以及如何将可能出现的制度风险纳入可控范围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搭建起完整的民事部分请求的程序框架。本文结构可概括如下:导论。本文的写作缘于由比较法引起的思考。日本学者对部分请求问题的研究热情从1950年代一直持续到2010年代,更有学者以“三部曲”甚至“四部曲”的系列论文形式对该问题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跟踪研究,堪称为一个日久弥新的论题。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地区对部分请求的研究却反应较“冷”。这“一热一冷”的差别背后可能隐藏着域外与我国在民事诉讼法解释论上不同的价值追求。在我国日益增多的部分请求案件是不容忽视的实务问题。经合理设计的部分请求是一种实现个案公平的方法,这也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主体精神。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法和历史考察法。第一章,部分请求的涵义。对于部分请求的概念,目前有“一部請求”、“残部請求”、“部分请求”等多种称谓。“一部請求”和“残部請求”是日本法对部分请求的称谓,我国台湾地区沿袭“一部請求”,我国大陆地区采“部分请求”的称谓。其实根据处分权主义,“一部請求”本无问题,争论焦点在于“残部請求”。对于部分请求的外延,采用两种方式予以明晰:一为相关概念辨析,部分请求与重复起诉、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判决、中间判决、定期金赔偿等概念容易混淆,对此应予以甄别;二为厘清部分请求的原因以寻求清晰部分请求的边界,当事人提起部分请求的原因分为:试验诉讼型、总额不明型、(被告)资力考虑型、抵销考虑型、特定费用项目限定型、主观遗漏型、客观不能型、恶意诉讼型、基于连带之债型、附有部分担保债权型等。通过对部分请求进行如此解构,可以发现部分请求并不是想象中的小问题,其适用范围非常广,兹事体大,有必要专门予以研究。第二章,部分请求的域外论争。部分请求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并不一致。德国对部分请求持最为开放的态度,这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陷入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贬值的经济情况不无关系。日本对部分请求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这可能与日本人的性格不无关系,在理论情结这一点上日本人并不逊于德国人。从学说论争的整理中可以看出,日本的学说之争主要纠结于诉讼标的、既判力等理论,由于这些理论自身的不完美性,并且因为这些理论是从德国引入,毕竟不是日本自身演化东西,运用起来的时候可能害怕弄错,因“效颦”而格外小心,却忽略了德国对部分请求采取的是极为宽容态度,德国在部分请求问题上都未因诉讼标的、既判力等理论而如此犹豫不决、踌躇不前。我国台湾地区的部分请求的学说论争比起德日二国来说,基本上沿袭了日本的既有研究成果。第三章,现实语境下的思考。鉴于诉讼标的理论的自我矛盾,诉讼标的各学说均难以诠释部分请求,与其继续沉醉于“以子之矛,陷子之盾”的相互攻伐而无法自拔,不如跳出诉讼标的之理论乱象,在实践中去另寻出路。通过对反对理由之“原告每次请求1元伤害被告”、“部分请求增加法院负担”、“部分请求导致诉讼不经济”等的驳斥,可以从逆向思维中找到肯定部分请求的证据。人们所担忧的恶意诉讼和重复诉讼在实践中并不存在或并非想象的那样严重。在现实语境下,至少还可发掘出如下允许部分请求的理由:诉讼标的额的算定应与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成正比例、从诉的合并原理可反推部分请求的正当性、部分请求不是“哀的美敦书”。部分请求折衷说学者大多将原告是否“明示”作为允许其提起后诉请求剩余部分债权的条件之一,但为何“明示”可以成为允许的“潜台词”?这是因为“明示”具有向被告传达信息的作用和分断诉讼标的的作用。在当事人提起部分请求的原因中,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无疑是众多原因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因素。通过分析美、德、日的诉讼成本,可以发现部分请求问题出现较多的国家存在诉讼收费偏高的问题,我国的诉讼收费也偏高,随着经济的发达,涉案诉讼标的额越来越大,诉讼成本耗费越来越多,利用部分请求可以缓解这一问题。其实,原本不必担忧允许部分请求而可能带来的审判压力,因为数十年来德国、日本等并未因为允许部分请求而出现反常诉讼压力即为明证。第四章,我国部分请求之程序设计。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对诉讼效率有着不同于域外的别样需求,如何从实施程序设计上量体裁衣,以贴切于我国现实是必须考量的问题。在我国有必要采纳明示加胜诉说,附条件地允许部分请求。但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在推行一项改革措施的同时,不仅要考虑到这项改革措施所能带来的积极一面,更须设想到这项措施可能被滥用的情形,故应设计对提起部分请求的过滤程序:提起部分请求时须明示;败诉后不能再诉剩余债权;原告再诉剩余债权须有次数限制;应确定适用部分请求案件的债权数额;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须为同一;提起部分请求须有正当理由。经过如此过滤后,法院也应以积极姿态消解部分请求:法官应积极运用释明权、宽待原告的增加诉讼请求、小额诉讼程序不得适用部分请求。在这样的程序安排下,以实现保护各方利益和纠纷一次解决之间的平衡。部分请求的时效和抵销问题是因部分请求而衍生出来的特殊问题。关于部分请求的时效问题,实体法说认为,时效中断的根据为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权利人以一定诉讼上的形式把你不是“权利上的睡眠者”这一事实明确地表达了出来,因此,只要与此类似的权利主张都应当为扩张的范围,时效中断效果及于剩余部分债权。诉讼法说认为,时效中断的根据是当事人为了得到诉讼系属的效果及谋求既判力的确定,故时效中断效果不及于剩余部分债权。可以认为这二种观点之争的前提均为允许部分请求,诉讼法说存在一种“左手予右手夺”的矛盾思维逻辑,因此应采实体法说。我国司法解释也采实体法说。关于部分请求的抵销问题,存在外侧说、内侧说和按份说三种见解。外侧说和按份说由于其逻辑基础在于肯定部分请求,即支持原告提出剩余部分请求,所以法院只要采用此二说之一即可明确判断其为部分请求肯定论者,而法院若采内侧说则难以判定其是否支持部分请求肯定说。但是,如果采用外侧说,则将是原告扩大证明范围,也会使法院扩大审理范围。同理,按份说同样也会使法院的审理范围扩大。基于此点,处理部分请求抵销问题时,宜采用内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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