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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伊斯兰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对全球范围内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国家都会面临着一系列的监管问题,包括监管当局面临着应当对伊斯兰金融业进行单独监管还是将其纳入传统监管体系的问题、应当如何对伊斯兰金融业实施审慎监管的问题、是否应当对沙里亚相适性进行监管以及如何对沙里亚相适性进行监管、修改现行法律还是单独立法的问题等。文中选取了马来西亚、巴林、迪拜国际金融中心、英国和巴基斯坦等5个国家和地区,以各国采取分业/混业监管模式、将伊斯兰金融业纳入传统监管体系/单独监管、是否单独制定了伊斯兰金融相关法律以及监管机构是否在其机构内设立沙里亚委员会作为指标对其伊斯兰金融业的监管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在对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模式进行分析之后,对我国所应当选择或建立的监管模式提出了建议。现行分业监管体系下,应当对伊斯兰金融业分业监管;当前我国伊斯兰金融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应当单独监管,待发展成熟后,应放开对机构的差别化监管,而实施统一的监管;可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修正或者借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模式,在我国境内设立一个可以自主制定区内民商法的区域,用以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对伊斯兰金融业的沙里亚相适性进行监管;以巴塞尔协议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作为基准实施审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