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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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股权转移给受让人,于债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受让人可就股权受偿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判例上而非立法上。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是一种担保物权,但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学说上,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相关问题的分歧并没有得以消泯。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制度不仅涉及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还涉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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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股权转移给受让人,于债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受让人可就股权受偿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判例上而非立法上。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是一种担保物权,但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学说上,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相关问题的分歧并没有得以消泯。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制度不仅涉及股权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还涉及目标公司的利益;不仅涉及自益权等财产性权益,还涉及共益权等人身性权益,多种利益交织无疑又进一步加剧问题的复杂性。在定性方面,文章通过运用缓和物权法定原则、习惯法包含说、功能主义担保物权和法律行为等理论,并在结合《民法典》等新规则的基础上,多纬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性质问题。通过研究发现:一是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制度不仅能很好地契合民商法法理,还能有效地拓宽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二是所有权说、无价值说具有不足点;三是担保物权说,相较于所有权说、无价值说而言,能够更好地平衡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交易中所涉及的债务人、债权人、目标公司、第三人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在担保物权说的框架下,就内部效力而言,此种制度仅具有担保物权效力,担保权人本质上并不是股东,不能享有和行使股权,仅仅享有担保权,而担保人仍然是实质股东,享有和行使股权;就外部效力而言,一是第三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二是担保权人并不负担出资瑕疵补足责任。为了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制度,营造良好公平营商环境,文章提出四项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建议:一是流质契约合法化;二是参照适用股权质押有关规定;三是正确对待股东名册;四是构建有限公司股权让与担保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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