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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永远是和民主、自由、平等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深邃久远而又无法言尽的话题。私法自治是私法的精蕴和灵魂。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私法成为市民社会争取民主的手段和反对强权的最后屏障,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础,私法自治原则倍受青睐,成为私法坚实的基础和基本原则。然而发展到今天,随着国家强制的逐步介入,私法自治似乎已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这是否意味着私法自治原则真的走向衰落?是否意味着私法已面临着空前的挑战? 在今天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成,法治国也已经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小政府大社会的思想成为主流,如何认识私法自治原则,怎样建构我国的私法自治成为新时代的一个新课题。在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物权法即将出台之际,作者选择《国家强制下的私法自治》这一题目作为自己研究的起点,以期能对中国民法典的内在精神的定位作出有益的积极的探索。全文分为四个主要部分,共计四万余字。 第一部分 作者分析了在近代民法中,私法自治的基本内容和产生的哲学基础和经济基础,从而说明了私法自治在近代民法中的独特价值。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一方面,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演进,传统民法意思自治普遍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正在转变,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日益扩张,带来了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倾向。从而使私法自治内外交困,面临着空前的危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私法自治的生存空间还有多少呢? 第二部分 在现代民法中私法自治面临诸多危机之时,我们仔细观察之后可以发现,私法关系的重要性进一步被人们所认识,民法的现象也出现了扩张。作者首先从生活领域分析了私法自治的扩张,接着从物权、契约、中介组织等方面探讨了强制亦或自治的问题,从而从模式上论述了私法自治在现代民法上的表现形态以及其自身的扩张。 第三部分 作者根据私法自治在近、现代民法中表现模式的不同,分析了私法自治变迁的内在法理。国家强制下的私法自治其理念主要表现为民法上的人像由经济人向社会人变更,法学方法由概念法学向自由法学演进,法学思潮由利益衡量到关联交易。但是无论是作为经济人的自治空间,还是国家强制的介入,只不过是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对峙相互妥协,私法自治的表现模式在不同的时期表现为不同的形态而已。作者认为,私法自治从表现模式上看在现代民法中虽然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自治已失去生命力而走向衰落。无论是私法自治由绝对化走向相对化,还是私人内在意志经历社会衡平,这一切的变化的出发点和根基都是建立在私法自治之上的。所谓私法自治之衰落,只不过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型而已。 第四部分作者以私法自治为视角,分析了我国民法进行理念与制度重整的重要性。我们坚持私法自治,也不反对兼顾社会利益,但是从中国语境下反思私法公法化的危害则是必要的且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接着本文进一步提出通过重塑自然人制度、扩大中介组织的作用、在私法中力图消除国家优位原则以及树立民法的综合调控,从而使私法自治原则真正在我国得以实现。 总之,作者在本文中试图以民法最基本的理念一一私法自治为内在主线,以其在民法中的制度模式为表象,透是渺漠式之后的思潮,予以解析民法之演变趋势以及中国民法现代化之路。私法自治可以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从近代民法的激情时代,到现代民法国家强制下的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否一如学者所说的衰落了呢?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私法自治表现模式的转化并不代表其作用功能的衰落,它是人文精神的一种底蕴存在,它是对技术理性的一种扭正闸门.可以这样说,没有对私法自治的坚持,也就不会有民法学的存在与发展。无论国家强制对私法自治的扭正程度有多大,私法自治依然是整个私法的根基之源,依然是整个私法的最基本价值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