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偶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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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初犯、偶犯是比较典型的两类犯罪人,其概念也广为运用。本文立足刑法学,并结合犯罪学,从人性化的视角对初犯、偶犯的罪、责、刑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以期探索出科学有效的辩证施治方式。文章采用总—分—总的结构,先阐述初犯、偶犯共同的理论问题,然后对二者分别予以分析,最后探讨对初犯、偶犯刑罚和矫治方式的改进。 本文首先阐述了初犯、偶犯的概念和历史渊源,本部分的重点在于界定初犯、偶犯的内涵和外延,明晰相互之间及与惯犯、累犯等相关概念的关联和区别。这是下文展开论述的基础。针对目前概念多样含混、定性不准的现状,文章通过分析比较明确提出了初犯、偶犯的概念和特征,并简要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立法中包含初犯、偶犯的分类及立法。 然后文章阐述了初犯、偶犯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重点在于通过对二者刑罚依据和刑罚目的的分析,能获得有效的预防和惩罚体系。通过对报应主义、功利主义以及混合理论的分析鉴别,文章提出莫里斯的“该当限制理论”与“减少主义”在不同层面回答了初犯、偶犯的刑罚适用依据问题,两种理论有机结合是最适合的答案。对于随之而来的初犯、偶犯的刑罚目的,文章认为应以一般预防为指导,尽可能实现特殊预防,最终实现对社会的有效防卫。 在分析完初犯、偶犯共同的理论问题之后,文章对初犯、偶犯分别进行了研究,主要通过对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犯罪心理、原因和人格等要素的分析,得出不同类型的初犯、偶犯的处罚原则,即不主张一味从轻处罚,但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从重处罚原则仍须谨慎适用。文章还提出了司法实践中有待解决的问题和弊端,如初次犯罪率与初次受审率比率较低;再犯率不低,监禁化矫治效果不显著,刑罚结构有待完善等。 基于以上这些分析,文章最后探讨了初犯、偶犯刑罚的改善问题。针对前文中提出的问题,文章提出了构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建议适当扩大刑罚非监禁化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以实现刑罚结构的优化,达到刑罚个别化和罪刑均衡的有机统一。同时,文章还探讨了对重罪初犯不适用死刑的可能性,重申了作者对初犯、偶犯刑罚轻缓化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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