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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对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的需求,管道运输业和跨国管道运输合作不断的发展。在促进东北亚能源合作的愿景中,在管道运输领域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东北亚各国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使得能源合作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本文在构建区域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的前提下,进行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求从管道运输合作方面有助于实现各国的能源战略部署,推动区域整体的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在尊重主权原则、互利公平原则、合作发展原则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东北亚区域能源合作法律机制和制度的构建、运行、实施以及争端解决都应围绕这些原则进行工作。在管道运输领域涉及的基本原则有:过境自由原则、非歧视原则和不妨害原则,但是,结合东北亚地区的政治经济实践,其中的不妨害原则所蕴含的即使发生政治冲突亦不可以中断能源供应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治对于国家能源政策和决定的影响力。如果在东北亚管道合作中应用不容易被各国接受。除了对合作原则的论述,本文针对管道运输的管辖权、管道运输技术合作、管道运输安全保障以及管发运输对环境的影响四个方面问题进行讨论。在管道运输管辖权方面主要有属地管辖和协议管辖两种形式。属地管辖主要应用在各国之间进行的管道对接,一条完整的能源管线被看成各个处在不同国家的管线的组合的情况下,在世界范围内中东地区的管道管辖适用这种方式。协议管辖是由国家之间能源方面进一步合作的产物,也逐渐形成了一种国际能源合作的趋势。在实践中南美洲以及美国和加拿大有管道运输管辖协议的实践。在管道技术合作方面,合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TRIPS协议的规定为基础。具体应当从加强对共同体各国专利技术的保护;建立政府间的能源技术部门定期的交流制度;制定优惠法律政策鼓励和促进私人能源管道企业和国有管道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入手制定法律规定。在管道安全保护合作方面,应注重管道完整性管理、公众教育和安全意识、泄漏检测、事故通告、管道基础数据搜集、国际合作与咨询、行政执法程序等诸多方面。在调整管道运输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是可以建立能源运输信息透明机制、能源管道建设计划风险评估、建立能源管道泄露的应急计划、进行能源管道的环境影响评估、建立并完善能源管道污染责任的法律体系。最后,通过建立管道运输涉及不同领域的纠纷设立不同的解决机制。设立多方式、多层次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为东北亚地区能源纠纷的解决提供网络式丰富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