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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患关系愈发紧张,医患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这种矛盾不仅来源于利益的冲突,更来源于权利的冲突。而医生诊疗决定权和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冲突就是典型。本文意在理清医生诊疗决定权和患者自主决定权之间的冲突关系,通过对不同模式下两种权利冲突情况及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化解的对策,从而预防并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首先,本文介绍了两种权利的概述以及权利冲突的分析。医生的诊疗决定权也称之为医生的裁量权,指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享有的对治疗方法、检查措施、药品的采用等方面的决定权。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对医生诊疗决定权有明文规定。患者自主决定权,指患者对与自己的身体、生命相关的自己决定权。它来源于宪法所保护的人格权所蕴含的基本价值。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要实现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就必须实现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因为只有医生告知他疾病情况和可能的治疗方案、诊断措施等医学信息后患者才可以做出选择决定。患者知情同意权包含“知情权”和“同意权”,也称为“告知后同意”法则。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都做了相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医生诊疗决定权和患者自主决定权本来应该具有目的一致性,即从患者的最大利益出发,有利于患者实现最佳疗效。但是实际的诊疗过程中医生和患者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做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选择,从而产生冲突。但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但没有很好的化解这种冲突,反而因为立法对患者的倾斜保护问题加剧了医患之间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导致防御性医疗行为盛行。这两种权利冲突的原因是多元的,本文主要分析了立法层面、医患关系模式以及医患双方个人的原因。然后,依据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规定划分了三个医疗诊疗模式,并逐一分析案例、提出问题和化解矛盾的对策。医生诊疗决定权和患者自主决定的冲突有其对立的一面,也有其统一的一面。实践中要完全消灭这种冲突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可以对这两种权利的冲突进行一定程度的化解以协调紧张的医患关系。本文没有从整体上泛泛谈化解冲突的对策,而是依照我国法律对知情同意权的条文规定含义将诊疗行为分为三个模式:常规普通诊疗模式、一般特殊诊疗模式、紧急特殊诊疗模式。然后针对不同的模式搜集整理了典型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找出权利冲突带来的问题,并有侧重地提出化解的对策。常规普通诊疗行为也就是“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这些特殊诊疗行为以外的诊疗行为。在这个模式下,法律只明文保护了患者的知情权而没有明文保护患者的同意权,,因此在双方权利对抗时,医生的决定权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很容易出现医生诊疗决定权利滥用,但患者知情同意权限制乏力的情况。本文提出了增强医生服务意识、增加诊疗服务满意度回访制度。一般的特殊诊疗指不考虑其他任何紧迫的内外部因素的特殊诊疗。我国法律规定特殊诊疗行为必须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书,而这个模式是医患双方沟通最充分的模式,充分沟通后患者理解并权衡利弊后做出的决定理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因此,这种模式下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是占主导地位的。而医生履行诊疗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导致的漏诊误诊必然会影响告知信息的正确性和全面性,那么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就不能有效实现。本文建议完善书面告知材料和书面同意书加强医患双方的有效沟通,同时医生提高诊疗注意义务。紧急特殊诊疗模式也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诊疗行为,所不同的是它比一般特殊诊疗模式多了“紧急”两个字。本文对“紧急”的概念采用了广义理解。这个模式时间紧迫,再加上患者自身疾病发展情况难以预测,外部需考虑的因素也复杂多样,因此医生诊疗决定权和患者自主决定权相对地位的变化也呈现出复杂多样化。这种模式下权利冲突带来两个相互矛盾的问题,即医生诊疗决定权受限和医生诊疗决定权滥用的问题。本文认为紧急情况下医生应该享有紧急诊疗决定权,但是需要收到合理诊疗注意义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