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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线索是社会公众揭露犯罪、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也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来源。由于历史上的、现实国情上的、立法上的原因,导致立案线索反馈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发挥反馈机制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应有的作用,同时也降低了它在树立司法权威方面的影响力。基于此,笔者对刑事立案线索反馈机制进行了相对比较系统的研究,提出自己的粗浅建议,希望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刑事司法水平的提高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论述刑事立案线索的概念及反馈机制的立法、司法实践概况。刑事立案线索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的有关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涉嫌犯罪的行为或事实的各种信息材料的总称。它具有广泛性、关联性、时效性、不确定性的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立案线索从接受、移送、审查、决定、监督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导致在司法运作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一是管理不到位,导致信息反馈不畅;二是监督不力,形同虚设;三是救济途径不足,易引发上访。第二部分论述刑事立案线索反馈机制的价值。刑事立案线索反馈机制对司法公正的价值在于能够使公民享有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得到落实。对司法效率的价值在于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无效使用,降低司法的总体成本,节约社会的资源。对司法秩序的价值在于能够通过有效率的方式来推进刑事诉讼进程。对保障人权的价值在于能够妥善保护线索涉及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部分论述构建刑事立案线索反馈机制的可行性。在物质基础上,经济增长与经费改革保证了充足的资金来源,公安司法机关中已存在相应的部门设置,网络科技的发展带来了便捷的沟通方式。在心理需求上,刑事立案线索反馈机制将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与办案人员的工作需要巧妙对接,各取所需,相辅相成。德国和日本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为在我国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线索反馈机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四部分针对刑事立案线索反馈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刑事立案线索管理机制、建立刑事立案线索备案制度、建立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建立举报人复议复核制度。具体措施是:建立完善的线索管理数据库,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调整立案线索的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对立案和不立案情况分别建立档案,定期将立案活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立案活动的情况,调阅卷宗,并有权作出立案或撤案决定。初查终结的不立案举报线索,除举报人外,所有署名、匿名举报线索均纳入审查范围,确定核查标准,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核查时限,每月制作《反馈清单》送自侦部门,并及时将初查的卷宗归档。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举报人申请复议复核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