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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包含朴素的人格权理念,“带有强烈身份性与等级性”的人格概念得以产生。自然法学说改变了罗马法中以身份作为衡量人格标准的缺陷,剔除了人格中的身份限制,将人格权视为“天赋人权”。随着社会历史、哲学理论、法学思想的发展,至基尔克《德国私法》的出版为止,人格权从概念到理论基础,从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构成到一般人格权理论等人格权的基本理论已经形成。国内外学者展开了对人格权概念、特征、要素、内容的深入研究。自德国司法实践中产生一般人格权概念以来,人格权从理论上被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但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存在模糊性。我国的人格权理论从国外移植借鉴而来,在学界存在诸多争议。首先,是人格权体系之争。关于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格权是对各种特定人格权利的抽象概括,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其次,是人格权权利属性之争。有基本权利说、民事权利说和双重属性说。人格权兼具宪法性基本权利及私法性民事权利属性。就产生基础而言,人格权属于宪法性基本权利。而在实证意义上及权利保护层面,人格权更应当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来对待,并完成人格权的私法确认。只有通过私法确认,才能落实宪法中的人格权,实现对人格权的全面、充分保护。再次,一般人格权性质之争。学界对一般人格权性质观点不一,权利说、法益说、法律条款说、法律原则说、人格关系说不一而足。在不同学说内部,也存在不同观点和主张。最后,是人格权立法之争,主要涉及人格法益权利化问题、人格权入法归属问题、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问题以及人格权列举及新型人格权保护问题。当下,民法典制定及人格权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热点问题。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如何突破人格权的理论争议,通过立法确立人格权并进行合理的架构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人格权的立法确认有其法哲学基础、法理学基础、民法基础,对人格权进行立法确认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基于对一般人格权性质考察、立法考察、功能考察、司法实践探究,笔者主张废除一般人格权;通过对具体人格权概念进行辨析,考察具体人格权概念的实质,笔者认为应当废除具体人格权概念。本文对人格权的体系的架构,以废除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概念为前提。将“人格权”作为上层概念,设定为此类权利的总称,在民事权利体系内与财产权相对应,并处于同等地位。其下位概念应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同的人格权类型,具体包括经立法确认和司法实践总结的人格权,而学理总结的人格法益则通过间接保护或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得以实现。在立法选择方面,人格法益的权利化、在多大范围内权利化、人格权的私法确认、独立成编以及人格权无法穷尽列举及新型人格权的保护问题等等都是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立法模式方面,以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代替一般人格权,以人格权类型化模式代替具体人格权,既符合人格权体系的逻辑结构,又能实现人格权的全面保护。人格权理论的未来,需要通过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立法得以实现并得到最终确认。在前述人格权体系之下,我国人格权法的制定采纳“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新型立法模式,全面实现对法定化人格权和新型人格法益的保护。人格权单独成编符合民法典的逻辑性要求,能较好实现人格权法的体系化。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坚持“总分”结构,总则对整个人格权编具有支架意义,其内容统摄适用于所有的人格权类型。分则则按照人格权的类型化进行体系构架。而人格权立法后,新型人格权保护问题,则应当交由法解释学和司法实践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