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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死刑适用程序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基本理念。但由于制度设计、程序运作中等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一本该是“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格限制死刑”的诉讼程序日益受到广泛的质疑。在死刑复核范围、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死刑复核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了许多弊端,诸如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导致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重合,死刑适用标准的不统一。由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而导致的复核期限不明确、人民法院复核程序的主动启动方式、书面审理方式等与立法精神不相符,近些年来诸多“枪下留人”案的发生更使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众矢之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是大势所趋、刻不容缓。
该论文从论证死刑复核制度的价值方面入手为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建言献策。完善死刑复核制度,首先要摒弃认识上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的司法理念;其次,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健全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机构;第三,完善报请复核程序,明确死刑复核的期限;最后,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增设死刑救济程序。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控制死刑、保护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