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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该纲要明确提出:“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财产刑执行属于整个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不可忽视对财产刑执行问题的研究。本文除绪论外,分九章进行论述。第一,财产刑执行制度概述。研究财产刑执行问题,应当厘清财产刑执行涉及的相关概念。财产刑包括罚金与没收财产刑,这里的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均是对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没收。财产刑执行有以下独有原则:主动性原则;参照性原则;民事优先原则。完善财产刑执行程序能够规范权力运行、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司法权威以及推动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构建。第二章,我国财产刑执行程序的历史与现状。财产刑执行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1949年—1979年:财产刑执行制度创立与停滞期;1979年—2002年:财产刑执行制度恢复期;2002年—2014年:财产刑执行制度发展期以及2014年至今:财产刑执行制度创新期。通过几十年的制度改革,财产刑执行制度不断完善、执行力度不断加强、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逐渐重视人权保障。但财产刑仍然存在高适用率低执行率的现状同时财产刑执行制度存在以下问题:财产刑执行主体设置不合理、财产查控机制运行不当、刑事案外人异议制度实施异化、人民法院财产收缴与确定处置参考价程序不完善、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异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第三章,财产刑执行主体改革展开论述。人民法院既行使审判权有享有财产刑执行权,违背权力制约的司法规律;机构职能重叠影响执行效果;执行机构与其他机构缺乏沟通,影响了财产刑执行效果。在中央呼吁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将财产刑执行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解决审执不分的司法困境。在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下人民法院将财产刑执行权转交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机关内部设立刑罚执行部门,在刑罚执行部门下设财产刑执行机构并完善配套措施,是解决我国财产刑执行难的最终路径。第四章,建立被执行财产查控机制。依靠犯罪分子及其家属主动履行财产刑难以保证刑罚执行效果。执行机关掌握执行主动权,有效查控犯罪分子合法财产是财产刑执行到位的最后保障。传统的财产查控方式效率低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法院系统建立起了网络查控系统,提高了查控质效。但目前财产查控机制仍然存在审前财产查控正当程序缺失、机构协助的工作机制缺失以及财产查控方式局限等问题。要改善财产查控困境,应当完善保障财产刑执行财产查控法律程序、确立相关机关的协作机制以及创新财产查控技术和方式。第五章,刑事案外人异议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自然人的财产呈现多样性,财产权属关系复杂,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侵犯案外人财产性权益的情形。财产刑执行中案外人权益保障经历了法律保障缺失、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执行的过程,逐渐形成了现在的案外人异议制度。通过实践调研发现,刑罚执行案外人异议制度适用较少、案外人异议申请支持率极低。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原因:执行前案外人申请参与诉讼得不到程序支持;执行阶段异议复议程序性救济无法恢复实体权利;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难等。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域外案外人异议制度,完善我国刑事案外人异议制度应当在刑事诉讼中设立独立民事程序、在执行阶段根据异议内容设立相应程序、区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第六章,被罚没财产确定处置参考价机制。被罚没财产的最终归属是上缴国库,但上缴国库之前执行机关收缴财物之后的保管、确定处置参考价所使用的拍卖变卖方式等都需要通过制度予以细化,从而保障犯罪人合法财产权益以及规范执行人员行为。目前被罚没财产确定处置参考价机制存在被罚没财产保管程序不完善、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缺乏被执行人参与等问题,将来在该程序中执行机关应当保证犯罪人的参与权;加快科技研发速度,创新参考价处置方式。第七章,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联动机制。财产刑执行情况影响减刑假释有理论、规范性文件的支持以及财产刑执行现状对建立联动机制提出了要求。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纷纷开始推进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产刑执行到位率,但是应当看到这一制度也引发了一些负面效应。为完善联动机制可从如下方面着手:明确监狱协助财产刑执行的职责;统一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联动程序;建立罪犯以劳动报酬履行财产刑的制度;充实减刑假释办案队伍;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第八章,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机制。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部分首先梳理财产刑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厘清财产刑检察监督定义以及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总体来看,财产刑检察监督规范了财产刑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是财产刑执行监督涉及面广,积重难返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强化监督意识;畅通内外信息渠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创新监督方式;赋予检察监督强制力。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对于落实刑罚目的,规范执行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新时代聚焦监督主责主业,财产刑执行检察将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第九章,结语。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对未来执行工作需要改进的方面以及改进方向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如加大执行信息化建设、变革执行制度等,为以后的财产刑执行制度改革确立了方向和目标。立足于现有司法体制,合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技术与优秀法律成果,财产刑执行制度发展有以下三大趋势:出台统一刑事执行法、财产刑执行团队办案化、财产刑执行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