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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一案不二讼”,后发展成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理论。既判力理论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案件经由法院作出终局处理后,禁止对同一案件再行审理。既判力理论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我们也注意到既判力理论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无法解决在案件得到法院终局裁定前,控方的重复起诉问题。禁止双重危险理论从禁止被告遭受两次痛苦角度,来禁止控方的双重起诉,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一原则在制约控诉机关诉权的行使,保障被告方在面临强大国家机关免遭两次痛苦,有力保障被告人权方面作用显著。但是,什么是危险,危险应在何时产生?该原则确立的标准本身就含糊不清,难以界定。而且该理论有其深厚的文化及制度基础。而诉讼系属理论却能解决确定判决以前的重复追究问题,且具有相当的确定性,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相适应。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没有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追诉问题凸显。为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正义,我国应当以既判力理论与诉讼系属理论为理论基础,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建构相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