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的价值衡量

来源 :法律方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SH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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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衡量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一种重要方法.关于价值衡量,主要有本体化、认识论、方法论三个研究理路.长期以来,人们只是集中于对价值衡量进行本体论和认识论研究,忽视了价值衡量的方法论研究.这样就制约了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方法的运用.因为人们只是泛泛的争论是否在司法中运用价值衡量处理实际案件,所以对于怎样价值衡量却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该文从司法中需要价值衡量的现实出发,指出价值衡量是追求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相协调的重要方法.价值衡量从萌芽,到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反映出其独特的演进轨迹,说明了它对司法的重要作用.从思想、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可以看出,价值衡量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影响价值衡量的因素中,制约着它发挥作用的主要瓶颈是价值衡量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衡量的原则.虽然以前对于价值问题也有许多论述,但大都侧重于本体论.并且与以前法学流派之间的法与价值的关系讨论有所不同,该文所讲的价值衡量是结合司法中的实际需要来选择价值的,并且据以衡量的价值并不是法的内在价值,而是法的外在价值.这样就为价值的客观性认识埋下伏笔.使价值摆脱了抽象不可认识的面孔.同时,价值衡量也不是任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价值衡量既然是一种法律方法,那么最终研究它的目的还是为了应用.因此为了掌握它什么时间发挥作用,以及它如何发挥作用是我们研究的重点.这就需要我们研究价值衡量与其他法律方法的作用,即价值衡量与法律解释;价值衡量与法律续造;价值衡量与法律论证.只有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认识到价值衡量如何发挥作用.因为各种法律方法经常交织在一起,所以需要我们耐心的甄别.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它们发挥作用的不同场域.既要看到它们的联系,但更要看到它们的区别.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认识到价值衡量是一种独立的方法体系.价值衡量有自己发挥作用的范域,并且在运用价值衡量时,应当通过相应的论证程序,对所选择的价值进行论证.只有论证之后的价值选择才不是恣意的,具有合法性.随着法学研究立场的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的转换,司法问题的研究必然成为今后法学研究的中心.那么司法功能的实现也就寄托于法律方法,因为如果没有法律方法,司法必然是僵化的.其功效也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因此展开对价值衡量方法的研究,是法学研究转向的结果.同时也为司法改革提供方法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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