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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是一种依托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为客户提供查询、支付、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新型商业运作模式。而网络银行交易正是在这一背景和动因下,在网络银行依托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通过网络电子平台为客户提供多样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以电子货币或数字现金为媒介,实现价值交换。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网络银行交易的兴盛,不仅成为各国促进经济、文化等各项社会因素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带来了诸多安全问题。网络银行交易安全,实质上是交易安全与法律安全双重要求的结果,它既强调网络银行交易本身的有效性,也注重其中各参与主体作出交易意思表示的主观感受和获取预期利益并不受侵害的客观状态。技术风险、信任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成为其影响其安全的主要诱因,而导致以上风险存在的原因又大致可分为防范技术滞后、参与主体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第三人侵权及既有法律规则的缺位或不完善。鉴于此,以法律之手全力防范与处理网络交易中的安全问题,刻不容缓。改革与完善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规制是实现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重要引擎。首先,由于电子合同在网络银行交易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合同形式革命与法规滞后之间的矛盾,构建我国电子合同法律体系成为实现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先决条件;其次,基于有关民事责任立法的缺位及其存在的必要性,确立相关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相关侵权责任制度的确立,成为实现我国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充分条件;再次,鉴于我国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及行业监管规则等的不完善,健全银行法具体风险防范制度成为实现网络银行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