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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兴起,开启了以信息数据共享为主要形式的分享经济时代,交通出行领域中的网约顺风车就是其中一种分享形式。它作为一种新型出行方式,受到公众青睐和国家认可,但随着规模的扩大,也引发了大量问题,关于如何实现网约顺风车的有效监管成为当今社会各界争相关注的课题。本文以网约顺风车的发展概况为切入口,通过指出其负面效应,适时引入合作监管模式,并以问题为导向,运用法律思维深入考察各地市为应对冲击而出台的网约顺风车监管新规,指出新规背后的现行监管模式的缺陷及对网约顺风车开展合作监管的必要性,分析在当前社会现实条件下原有网约顺风车监管向合作监管转变所具有的可行性。最后在分享经济模式下,为政府、平台公司及相关社会组织间的合作设计了一套新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和适用规则,以保障合作监管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具体来讲,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网约顺风车合作监管基本阐释。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网约顺风车的内涵、特征,指出了合乘活动衍生的负面效应和网约顺风车监管面临的困境,接着顺势引入了合作监管这一创新监管模式,并结合合作监管的内核揭示了网约顺风车合作监管的概念及其与传统监管的联系与区别,最后对合作监管模式的产生背景进行了简要阐释,指出这一模式的产生并非源自偶然。第二部分为网约顺风车合作监管必要性剖析。本部分首先以北京、上海、沈阳等十地市公布的网约顺风车监管新规为例,通过九大维度对监管新规进行包容度考察,指出新规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接着结合新规背后现行监管模式的特征和固有缺陷,揭示合作监管模式所具有的显著优越性,最后得出合作监管是替代现行网约顺风车监管策略的必然选择的结论。第三部分为网约顺风车合作监管可行性透视。本部分对网约顺风车合作监管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指出社会形势的变化使原有网约顺风车监管向合作监管过渡的客观和主观条件均已齐备,分享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觉醒为合作监管提供了丰沃的土壤,政府、平台公司等多个主体具有的潜在需求为网约顺风车合作监管的产生提供了主观条件,合作监管在其他领域的丰富实践则为在网约顺风车领域开展合作监管提供了大量经验。第四部分为网约顺风车合作监管法律制度设计。本部分承接上部分,探索政府、平台公司及相关社会组织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对网约顺风车的合作监管。本部分首先对各监管主体在网约顺风车合作监管中应遵守的规程进行了总结,接着对各监管主体的地位与职能分别进行了划分,最后论述了各监管主体展开合作监管可以采取的形式,以期能为网约顺风车合作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与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