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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政府职能改革的步伐、公民意识的觉醒与企业家精神的培养,社会力量不断崛起,各类社会组织层出不穷,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担当着不可或缺的责任。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滞后于社会组织发展,最为明显的即是社会组织准入监管环节尚存不足,登记审批制管理方式得以延续,使得合法社会组织“行政化”、“垄断化”,草根社会组织“游离化”。但是有限政府下,迫于弥补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需要,应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允许社会组织进入;责任政府下,基于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必须对社会组织进入设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法治政府下,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