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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后,有关大数据应用的讨论呈现井喷趋势,不同领域、不同学科都开始讨论自己与大数据的关系,并试图将其为己所用。就法学界而言,大数据给我们带来的最直接的观感是:本已岌岌可危的个人隐私保护制度更加的漏洞百出。大数据时代发生的各类隐私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做信息时代隐私问题的升级,其危害范围与危害程度都有了大幅地提升。为了更好地保护大数据时代隐私,我们必须充分解析隐私内涵,及时掌握其在大数据语境下的新变化,依照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特点,分析应该加以保护的环节,并最终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建议。本文绪论部分对大数据隐私保护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总结现有研究的优点与不足;第二章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对大数据的起源及运转进行介绍,并着重对研究中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随后从大数据时代隐私权利冲突入手,引出大数据应用带来的各种挑战,从空间隐私权丧失、监控社会来临、数字人格偏见三个层面论述了问题的严重性;第三章主要探讨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理论转向,不仅对隐私权理论的演进过程进行了简要论述,还通过比较概括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新变化,并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蕴含的其他权利进行了解析;在明确了大数据时代的隐私问题表征和背后的法益后,第四章对目前域外的隐私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比较,总结不同体制的利弊与值得借鉴之处;第五章将视野转回国内,对我国现有隐私保护模式的发展沿革进行回顾,随后从大数据应用的不同环节对我国现有制度与立法情况进行探讨,结合前面的域外经验横向对比指出我国现有模式的局限性。文章的最后,试图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结合世界上隐私保护的先进经验,从隐私保护基本原则的确立、系统性保护制度的搭建、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规范的增加三个层级,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完善大数据立法与司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为法治中国建设做出微薄的贡献。本文主要成果与创新点在于:引出问题时,本文抛弃既往研究中单纯列举案例的做法,试图从权利冲突的角度分析大数据时代带来的隐私问题;在分析隐私权内涵时,梳理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新变化,对其人格性与财产性做出了区分,探讨了其背后所蕴含的其他法益;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梳理部分,未采用部门法的划分方式,而是针对大数据应用的不同环节分门别类,以求更好地发现其不足之处;在最后的完善建议章节,除了建议确立基本原则、搭建系统的保护制度,更是从规范的增加层面,针对我国现有隐私保护制度的不足,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