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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为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保障人权而设立,是刑事立法、司法、执刑的基本准则之一。正像有法律规则就有违法行为一样,由于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存在,就会发生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行为。本文对违反该原则的情况做简要的分析,希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到更好的遵守。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理论回顾、内涵分析等方面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总体概述。第二部分写的是平等原则的不同理解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第三部分写的是立法的原因影响罪责刑相适原则的实现,包括四个方面:死刑的规定违反罪责刑相适原则;贪污罪等规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大劳动事故罪等规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意与过失不分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四部分写的是司法的原因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包括司法不独立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和审判庭的组成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第五部分写的是执刑的原因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包括高干监狱的设置违反罪责刑相适原则和法外用刑违反罪责刑相适原则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