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选择的明代判牍主要涉及张肯堂的《(?)辞》、毛一鹭的《云间谳略》、李清的《折狱新语》、祁彪佳的《按吴亲审檄稿》与《莆阳谳牍》、佚名的《四川地方司法档案》。这些判牍从时间上看,为嘉靖中期至崇祯末年;从层级上看,包括省、府、州县各个地方诉讼级别,且多为比较熟悉法律和地方习惯,有司法审判经验的推官所撰。判牍中记录下了大量生员参与诉讼的案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极难得的资料依据,对于我们了解明代基层的司法运行状况大有裨益。基于对上述判牍的研究,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生员参与诉讼的大致情况以及生员涉及诉讼的类型,以及基层社会中处理某一类问题的国家立法和民间习惯。童光政在其《明代民事判牍研究》中称中国古代民法实际上构成了一种二元结构,一是国家立法;一是民间习惯。国家立法主要考虑国家利益,对于民间私人交往等细事的规定则比较粗疏。因此在成文法未规定者,只得适用习惯法,因此判牍中多有依习惯断案的例子。而对于既无国家立法,又无民间习惯调整的案件,只能依理判决。我们在判牍中可以看到许多“酌于情法”、“断无此理”、“依理”等字样。第二,有司官员判案的依据及生员在诉讼中的作为。明代司法官员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深受儒家的影响。有司官员常常以伦理道德的标准来剖讼断案,对婚姻、继承案件的处理便是如此,即使是财产问题也常常变成道德问题,在有关亲情的诉讼中也常以孝友息讼。第三,生员参与诉讼的缘由及对社会的影响。明代生员出路狭窄,大量的生员沉淀在基层社会中,便不可避免的要与社会接触,参与形形色色的社会活动,对基层社会产生影响。在判牍中可见“大抵乡间有一青衿,则一族一家皆倚赖之”;生员在剿寇中发挥作用;学宫破败,生员等请修整宫墙等行为。我们可以看出,生员在地方社会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生员参与诉讼的情况也不例外,其中不乏生员帮占兴词、插手词讼、嘱托公事、儒其貌而贾其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