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及其在中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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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自本世纪初于美国产生以后,逐渐为包括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内的一些国家所接受,并得到迅速创新和发展,开始在世界范围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人格否认的主要含义是指在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时,法院可以不考虑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而直接要求股东对债权人、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首先通过比较国内外观点,对公司人格否认进行了定义,界定了公司人格否认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分析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根源,指出其根源在于克服和纠正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的内在缺陷。为了给中国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公司法人否认制度进行了概述。接着本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法理依据,并列举了该制度的适用情形。最后,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和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其发展,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体系的成熟和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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