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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围绕着我国是否有必要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法律构建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构建的问题展开论述。
论文第一部分从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入手,对出口信用傈险的基本概念、性质、特征和分类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一般认为: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指一国政府设立出口信用机构或授权、委托特定的金融保险部门根据一国的相关法规和其内部的运作规范与本国出口商订立保险合同。
论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贸易风险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演变,通过信用风险防范的市场化工具的比较和出口信用保险的独特优势分析,论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文第三部分通过运用比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一些出口信用保险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比较主要是集中在各国的立法发展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运作模式、业务范围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同时,还分析了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新发展,如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由政策性、国有性向商业化、私有化发展;监管机构由单一部门向多部门协调发展;将环境保护、社会影响及人权维护等因素纳入承保项目审核考查范围等。对未来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为我国出口信用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第四部分,对我国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进行研究,介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现状,为我国是否应该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法律构建提供依据。
论文在第五部分探讨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中所涉及到的一些主要问题,这些具体问题主要包括模式选择、立法思路、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素,笔者从法律构建的角度分别对他们进行了定位,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