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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犯罪是共同犯罪中影响范围最广,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因此历来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打击的重点。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作为犯罪集团的领导者,犯罪集团成立的发起者,集团犯罪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可以说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所有犯罪人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人,因此有必要成为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组织犯等同起来加以研究,这样不仅无助于揭露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概念和特征,而且还会使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陷入与组织犯的争议当中而不能自拔。因此有必要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进行独立和系统的研究,这样才会有利于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本文在对犯罪集团概念的考察基础之上,比较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新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概念,并提出和解决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在理论和实践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完善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理论,当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正文共3万余字,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界定”。本部分首先对国内外的犯罪集团的概念进行了考察,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得出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又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概念作出了新的表述,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并对犯罪集团的的产生、发展和存续起关键的无可替代的作用的犯罪分子。同时,本部分也归纳出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特征和认定的标准。最后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组织犯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的揭示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构成特征”。本部分主要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两方面来对其构成进行研究。在对行为的研究中分别探讨了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行为,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行为的本质特征,即形式的抽象性和实质的支配性。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故意的研究中,又分别从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展开,提出并解决了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本部分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两方面来展开论述。首先评价了刑法学理论界关于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的各种观点,并得出了本文所确立的界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并解决了一系列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范围的特殊问题。在探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程度时,本部分主要从两方面来展开:一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否从重处罚;二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实行犯所承担刑事责任孰轻孰重。得出的具体结论:一是要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进行从重处罚;二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实行犯所承担刑事责任孰轻孰重,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一定重于实行犯。第四部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立法完善”。本部分在总结前面部分对于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内容的基础上,集中概括了我国现行刑法典有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规定之缺陷,并就此为我国立法机关提供了在将来修改刑法时予以参考的理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