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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目前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由于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立法极不完善,从而导致了其与地名商标之间存在着较多冲突,严重影响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拟通过对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之间的冲突进行系统研究,找到二者之间冲突的各种原因和解决冲突的对策,以使不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同时还尝试着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商标法保护模式进行了论述,以期在最大程度上解决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之间的冲突。文章运用案例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分析并总结出了我国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之间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作为普通地名商标的地理标志与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之间的冲突,这是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获得了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之间的冲突,这实际上是不同保护模式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的发生各有其原因,首先是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冲突:我国1993年以前对于地名作为商标注册没有严格限制,这导致了大量具有地理标志属性的地名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并至今使用。由于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权利主体不同,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其次是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合理造成的冲突:我国商标法虽然在原则上限制将地名注册为商标,但种种例外规定仍然为地名注册为普通商标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最后还有管理模式重复保护导致的冲突:工商和质检两个部门对同一个地理标志同时提供保护,且两个部门之间缺乏勾通,令出多门,必然会产生冲突。在这些原因中,管理模式的重复保护是现实中造成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冲突的最主要原因。由于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之间冲突的成因比较复杂,因此很难找到统一的冲突解决方案,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中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解决办法。借鉴国外保护地理标志的成功经验,笔者主张我国应尽早结束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采用商标法模式来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