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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订立时做出的,如果债务人未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按时履行清偿义务,则无需通过其它程序,抵押物或质押物所有权直接归属于债权人的约定。罗马法首先确立了流押禁止性规则,该规则对后世影响深远,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继承了该禁止性规则。民法理论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的我国,对流押契约也同样采取禁止态度,在《物权法》和《担保法》中通过条文禁止流押契约的订立。但是,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实践中出现了新形势和新需求,与流押禁止出现的罗马时代背景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当前世界,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流押契约高效便捷的特性对商业运转、资金融通的促进作用,对流押契约继续采取严格禁止态度的国家已经越来越少。有采取流押许可立法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完成了对流押契约从禁止到解禁的进程,流押解禁可谓大势所趋。我国民法学者也早早注意到这个趋势,从我国《物权法》立法开始,主张解禁流押契约的呼声就从未停止,甚至呈现越来越强烈的势头。值我国民法修典这一时机,民法专家学者对民法物权编的立法建议中大部分都提及了解禁流押契约这一项。民法物权编草案稿中也曾有过流押解禁的尝试,虽然最后以无奈流产告终,但是仍让我们看到了我国未来解禁流押的希望所在。有希望在,就值得我们不断去探索努力,顺应趋势,争取早日在我国实现流押解禁。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叙述了流押契约的概念和特征,并对比分析了流押契约在域外立法中的境况;第二部分从我国禁止流押契约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入手,总结了禁止流押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负累和困扰,探讨了我国流押解禁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梳理了对流押禁止性规则存废的不同观点,并结合这些观点表明本文赞同流押解禁的理由;第四部分结合了我国民法学者的思考,提出对于流押契约解禁的途径和解禁后相关规制的构想,以期对我国未来的流押解禁能有所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