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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是最早确立于美国版权法中,并为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普遍采用的,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用以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问题的一项规则。我国也在《网络司法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最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性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我国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在网络环境中,任何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都不可能离开网络服务商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所以如何适用“避风港规则”来免除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尤为重要。本文主要就是研究在避风港规则之下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让符合法律规定免责的网络服务商进入“避风港”,让不符合免责条款的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才能保证整个互联网行业健康、持久的发展。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避风港规则”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具体内容,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通知与移除”规则的条件下可以免责。接着引出“红旗标准”,讨论在何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章本文按照法律出台的先后顺序来介绍我国法律对“避风港规则”的规定,分别针对各个法律条文中关于“避风港规则”的条款予以解释,指出法律规定越来越合理,更加有利于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纠纷。第三章本文进入“避风港规则”的司法实践研究,对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类,选择出现纠纷较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等领域,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如何适用“避风港规则”来认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第四章首先简单介绍了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指明过错责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后分析了如何在“避风港规则”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从而让其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本文指出“避风港规则”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庇护,但同时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目的是为了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