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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已经写入到2015年新实行的《环境保护法》之中。生态补偿是通过调整环境生态利益相关方的经济利益,达到保护环境、修复生态系统的一种手段。生态补偿的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不受人类经济发展的损害,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共同进步和谐发展。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外部性、公共产品属性,所以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让“有形的手”介入生态环境资源分配才能保证实现社会生态利益的最大化。生态补偿中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当前解决区域环境生态资源的有效供给,协调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生态补偿财政支付制度,已经成为实现国家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途径,是学术界进行生态补偿政策探索的重要方面。 我国现存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从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的实践来看,我国的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面临着三个问题,其一,我国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的政策性较强,没有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就使得制度严肃性不强。其二,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上不健全,缺乏对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设,这样就会使中央财政压力过大,而地方的生态环境的受益者不用对此付费,缺少了社会公平性。第三,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资金的配套制度,从资金的来源单一,资金利用率较低。针对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对域外实践进行了考察,得出了我国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进措施。首先,要加强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工作,让制度有法可依。其次,要构架我国生态补偿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让生态补偿的模式完整,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第三,要构架我国的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拓宽资金的来源,让制度的持续性加强,资金的使用率提高对生态环境进行精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