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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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49条对原《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做了修订,增加了次债务人的抵销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内容,这一规定在平衡次债务人和质权人利益方面更为精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让与具有共通性,该规定可以应用于应收账款质押中次债务人抵销权的优先性问题。理论上对次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问题探讨较少,文章第二章对非“同一合同”下抵销权行使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主要是从最佳风险承担者理论、抵销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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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49条对原《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做了修订,增加了次债务人的抵销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内容,这一规定在平衡次债务人和质权人利益方面更为精细。应收账款质押和债权让与具有共通性,该规定可以应用于应收账款质押中次债务人抵销权的优先性问题。理论上对次债务人抵销权的行使问题探讨较少,文章第二章对非“同一合同”下抵销权行使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主要是从最佳风险承担者理论、抵销权具有担保功能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质权的约束力这三个视角来阐述。第三章是对“同一合同”下次债务人抵销权具有优先性的理论证成,主要包括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和保护次债务人在先地位原则。第四章是《民法典》第549条的适用,分析了抵销债权不迟于被动债权届期的法理基础,以及该规定可以适用于契约群和交互计算情形。第五章是意义与立法展望,是对次债务人抵销权具有绝对优先性制度的阐述和理论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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