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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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机动车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人类驾驶员过错为基础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使得车辆控制权从人类驾驶员转向自动驾驶汽车,进而对传统机动车侵权责任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传统机动车侵权责任体系难以应对人类驾驶员空缺情形下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分配问题。有学者提出自动驾驶汽车责任认定应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不同等级进行划分,针对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应追究生产商的产品责任;针对有条件自动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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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机动车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人类驾驶员过错为基础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然而,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使得车辆控制权从人类驾驶员转向自动驾驶汽车,进而对传统机动车侵权责任体系造成巨大冲击。传统机动车侵权责任体系难以应对人类驾驶员空缺情形下的“过错”认定及责任分配问题。有学者提出自动驾驶汽车责任认定应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不同等级进行划分,针对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应追究生产商的产品责任;针对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应分别追究过错驾驶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生产商的产品责任。然而上述观点并未考虑到产品责任存在“缺陷”认定难、举证成本高、过程耗时长等难题,也未考虑到与现有交通事故责任与配套保险制度之衔接,不能体现各类型机动车侵权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与受害人保护的对等性,因而并非最优选择。在自动驾驶汽车责任认定类型选择中,我国仍应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为基础,通过解释《侵权责任法》第49条,把“驾驶人”主体扩展至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将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商拟制为“使用人”。若在系统控制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追究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的“驾驶人”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无需负担产品缺陷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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