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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股东”是对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信托计划三类形式存在的股东的统称。尽管新三板挂牌企业IPO由于存在“三类股东”而受阻的问题在2018年1月证监会提出四点解决方案之后基本得到解决,但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东中广泛存在“三类股东”的事实并未得到关注。并且由于“三类股东”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可以成为企业其他股东的代持方,进而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透明、不稳定;而从公开信息中也可以取得“三类股东”为大股东代持的证据。本文采用2013年至2017年上市公司年末前十大股东中“三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三类股东”的持股动机、投资收益偏好、资本利得来源,以及与商誉减值的联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三类股东”整体的持股动机为投资,且偏好资本利得形式的收益,且取得的资本利得主要来源于大盘的涨跌;此外,“三类股东”的持股水平与商誉减值的计提水平成正相关关系。然而“三类股东”内部不同类型股东在各个回归研究中的结论并不完全一致,其中资管计划类股东的持股动机推定为代持。基于研究结论,本文建议明确“三类股东”的定义,并推动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同时适时引导“三类股东”提高投研能力,以及关注“三类股东”与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