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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话题,也是人类极其自然的现象。没有人类的生育,就不可能有我们的现在和未来,也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生生不息,绵延不绝。生育权是生育制度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关于生育权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生育权问题成为了国内外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热点。因此,对生育权的研究不但有利于指导现实生活中的生育活动,而且能够丰富和拓展公民权利的理论体系。本文由一案例谈起,提出了生育权的问题,阐述了生育权产生、发展、国内外的定义,确认了它的人格权属性,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侵害生育权的类型及致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并对我国公民生育权从民事立法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二十年前由于江苏省常青乡卫生所医生的过失,未摘取掉周某体内的“节育环”,导致原告周某、洪某夫妇整整二十年未曾生育,最后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生育权侵害的赔偿。由此,笔者提出了卫生院的侵权行为到底侵害的是原告夫妇的健康权、身体权还是生育权;生育权究竟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医疗机构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这三个问题,从而引出了下文。第二部分是生育权概述。首先,提出了生育的基本概念,并阐述了随着19世纪西方女权运动的发展,产生了生育权,同时生育权的涵义也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扩大。其次,总结了国际社会和我国对生育权的定义,还提出了笔者对生育权的理解。最后,论述了生育权的基本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生育权的主体方面存在着“妇女生育权说”、“夫妻生育权说”和“个体生育权说”三种观点,笔者赞同“个体生育权说”。关于生育权客体,应认定为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关于生育权内容,主要从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选择权和生育知情权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生育权的性质。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述:第一,生育权应该是私法上的权利,而不应将其作为公法上的权利。第二,生育权具有人格权属性,而非身份权属性。通过对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比较分析,得出了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第三,生育权为独立的人格权,通过对生育权与相关权利的分析,得出生育权已经具备了独立人格权的结论,这样可以扩大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第四部分是对生育权的侵害及责任承担。首先,从侵权法的角度分析了侵犯生育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其次,阐述了侵害生育权的两种类型,一种是第三人对生育权的侵害,另一种是夫妻内部的生育权冲突。最后,着重研究了对第三人侵权的民事救济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第五部分是关于我国生育权的法律建议。此部分是着手于生育权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首先,指出了我国生育权在民事立法上的不足。然后,提出了适用于近期与远期的两种方法:一是近期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用于指导、解决当前的不少生育权案件;二是从长远方面来看,建议在今后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专门设立生育权单独的一章,使其与其他的人格权一样,受到民法的规定、调整与保护。笔者认为,只有在理论上对生育权的这一系列问题形成清晰的认识,才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给予生育权切实的保护。本文的目的就是立足于司法实践,解决法院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切实保护好公民的生育权。所以,本文从真实案例入手,探索问题,研究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与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