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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贿赂犯罪的范畴,在理论和实务上是产生争议和疑难问题较多、定性难度较大的一种犯罪。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挪用公款罪一经发生,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不仅会破坏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同时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且犯罪金额逐渐增加。本文从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出发,关注本罪出现的新现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理论、犯罪形态以及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现状分析。本部分从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论述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第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简要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二,挪用公款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文认为侵犯所有权中的任何一种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另外将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公款”分为“当然的公款”和“拟制的公款”,同时分析了挪用公物的情况,认为挪用公物不处罚是不妥的。第三,首先,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挪用”行为属于目的行为,而挪用公款后对公款的“使用”行为则属于动机行为,本文认为按照现行立法动机体现的公款的具体用途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不妥的。第四,针对挪用公款复杂的客观方面,详细地分析了“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涵义以及“挪用公款具体用途”的理解与认定。将“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做了区分。尽管《解释》已经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了几项解释性规定,但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一定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加以具体界定,本文对“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其他单位”和“谋取个人利益”几个角度进行了剖析。同时,本文把挪用“具体用途”分为“非法活动型”、“营利活动型”、“超过三个月未还型”几种类型进行了解析。第二部分:挪用公款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本部分主要对本罪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问题、罪数认定、数额认定以及转化犯问题进行探讨。第一,在挪用公款罪形态部分,对了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与未遂定性进行了分析,主要围绕着刑法理论争议较大的“挪而不用”进行了探讨,提出一旦完成“挪”的行为,就已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观点,对“挪而未用”行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分两种情况作出分别认定和处理:对于“超期未还型”只要挪用公款未超过三个月的,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挪用公款已超过三个月的,则应定挪用公款罪既遂。对于“非法活动型”和“营利活动型”,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出于本人的意志放弃犯罪意图而未继续使用的,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的应以犯罪中止论,如果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用的,应属犯罪未遂;行为人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挪用至个人掌控之下,本想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的,适用“超期未还型”的处理原则处理。第二,在共同犯罪问题部分,首先分析了“共犯”的范围,认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不限于挪用人与使用人,非使用人也可构成该罪的共犯。其次,挪用公款有“挪”和“用”两个行为,刑法针对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数额和时间标准,鉴于共犯人身份组合的多样性和行为方式的复杂性,挪用公款共同实施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本文以共犯人的身份构成为主线,以共犯人是否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身份,兼顾挪用公款的使用方式,将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分为三大类:“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使用人与挪用人的共同犯罪”。第三,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客观上来看,行为人所实施的“挪用公款”与“进行非法活动”两者显然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为了“进行非法活动”的目的而采用了“挪用”公款的方式;从主观上来看,行为人在主观意思上能够认识到“挪用公款”与“进行非法活动”两行为之间的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下构成牵连犯,但应该数罪并罚。第四,立足于现行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的数额认定分为“一次挪用行为的数额计算”、“多次挪用用于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和“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三种情况进行了剖析。第四,首先分析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异同,进而探析了挪用公款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下转化为贪污罪的两种情形及其转化的条件。第三部分:挪用公款罪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第一,“三种用途”作为构成要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问题,造成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错位,导致了有关罪刑关系的混乱,本文详细分析了“三种用途”作为构成要件的弊端,因此建议取消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的三种用途的具体规定。第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利于打击挪用公物的行为,不利于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因此建议修改本罪罪名为“挪用公款公物罪”。第三,在这部分还指出了法条规定存在其它不足,包括用语有待精确化,例如删除“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未还”二字。第四,刑罚处罚应设定财产刑。另外,在量刑方面,把挪用公款的用途和是否归还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条件,规定相关从轻、减轻和从重的量刑情节,分别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建议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