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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比较完备,已经形成了个多位阶的法律体系,但其中涉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全部涵盖中医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内容。同时,各涉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效力和适用范围都不尽相同,实践中存在着重合乃至矛盾之处;一些保护制度根本不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无法给中医药知识产权提供有力的保护。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其中对我国最具竞争优势的中医药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论述。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从中医药和中医药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法律制度概况入手,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泰国、美国、日本、印度、老挝与中医药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重点概述和评析了我国现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缺陷,即对中医药专利制度、中医药商标制度、中医药著作权制度、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中医药行政保护制度加以评析。为了解决这一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提出了针对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自身特点出发,提出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制度的解决思路,即针对我国现行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中医药自身特点,同时又要考虑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对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行政保护等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修改和完善,努力消除各项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之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之处,使各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和谐有效的运行;要对中医药进行特别立法,建立健全各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既有效又能科学地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让国际社会接受我们的中医药保护法律体系,使中医药能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得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