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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一种最严重的社会冲突,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刑事诉讼涵盖了国家、被害人和被告人三方利益。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对立的双方,国家立法为了维护其各自的实体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而赋予他们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但是长久以来,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制建设方面,都是以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理应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被害人与被告人,却没有享有平等的(相同或相对应的)法律权利。特别是在公诉案件中,人们往往只看到与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相对立的被告人的弱小,却没有看到因为公诉机关处于控诉方的地位而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忽视了同样处于公诉机关威势掩盖下的被害人的有其独立的、不可替代的诉讼请求。第二次世界大战促使了被害人学的产生并有了飞越性的发展。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强调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刑事诉讼法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由于受多种因素得的制约,与外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差距。本文主要研究了在一般的刑事公诉案件中,如何有效的保护遭受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的团体和自然人(即私权力被害人)合法权利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提出了一系列设想。笔者建议在借鉴国外法律关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应当首先坚持人权保护优先的原则,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内容、阶段进行全方位的保障。保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首要的一点是保证被害人真正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不仅仅是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被害人是“当事人”,而且在实践中要保障其享有作为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在庭审过程中主要包括起诉权、诉讼请求权、免受第二次侵害的权利、独立的上诉权,同时应当重视诉讼结束后,通过建立和完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及社会救助机制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