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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由于医疗的发展,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呈现迅速上升趋势,医疗纠纷诉诸于法律的现象越来越多,同理,基于医疗纠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越来越多。虽然2001年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再到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最早的《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有了显著的进步,对解决医疗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多有疏漏且过于简单,在实务中仍存在许多争议。故本文以我国医疗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为论题,以期有助于医疗纠纷中的精神损害相关法律内容的日臻完善。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对精神、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以及外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整体功能的介绍以及相关观点的辨析,总体上揭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第二章讨论了复合责任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问题。由于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疗损害责任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存在着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可能,而鉴于我国现行《合同法》未涉及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问题,本文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在医疗合同违约责任中应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观点。第三章分析了近亲属、胎儿、植物人这几类特殊主体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在患者遭受医疗侵权而并非立即死亡的情形下,近亲属有权继承患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无权利能力,但是,对未出生的胎儿为不法侵害,造成已出生的人身体健康损害时,已出生的人对其健康法益遭受损害所生的精神损害有权请求赔偿;植物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