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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在合同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很多学者对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过研究和探讨。传统理论都认为: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绝对的严格责任,法院在决定损害赔偿时并不考虑违约发生的原因,只根据损害结果对受害方进行补偿。但是,这些理论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解释法院在期待利益、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中如何选择,也不能解释受害方的期待利益为什么经常得不到充分补偿。 本文主要对美国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进行研究,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美国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况进行介绍,并引用相关理论学说。第二部分通过引用美国法院判决中的典型案例,具体分析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说明法院在决定对哪种利益进行赔偿时实际上考虑了违约发生的原因,即是否存在过错的因素,从中得出结论:美国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并不是绝对适用严格责任,有时也会适用过错责任。第三部分对违约损害赔偿中的过错责任进行经济学分析,说明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适用过错责任的理由。第四部分说明尽管美国属于英美法系,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但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运用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