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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贡制度作为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是指地方向中央和皇室无偿提供土特产品的一种制度,在满足国家财政和宫廷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土贡制度由来已久,但直到汉代才从赋税中分离出来独立运行。有明一代,在继承历代土贡制度的基础上,明太祖在开国之初便确立了具有本朝特色的土贡制度。按照用途的不同,明代土贡包括上供和物料两部分,起初,基本上是按照定期定额的原则征收的,随着统治者欲望的膨胀,自永乐迁都始,土贡征收的名目逐渐繁多,土贡对百姓的困扰也愈来愈重。作为明代布政司之一的湖广,地域辽阔,弘治年间出现了“湖广熟,天下足”的富庶之象,但明代湖广地区土贡主要以野味、楠杉木、皮张为主,由此可知,明代湖广地区间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平衡性。贡物的运输,有专门的机构及工具——递运所和贡船,至于运送事宜,则由沿线的百姓承担,诸如运料、解户、接递、京徭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贡物的征收形式由实物向货币逐渐转化,与此同时,统治者将折收的银两用于采办来满足其所需。采办行为起初是为弥补所贡之不足,后愈办愈繁,增置了招商买办,由于政府对商人的超经济剥削,以致商贾匿迹佥商买办应运而生。明代湖广地区贡物的征收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管理不善、吏治腐败、供役浩繁、役递之累、贡非所产等。